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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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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主体

      法定权力来源

      市、县(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部门)是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从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三条授权,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九条授权,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质监分站),根据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苏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第四条授权,苏州市交通局所属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

     

      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交通工程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全市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并监督实施;

      (2)归口管理、检查、指导、参与本地区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和工程试验室的管理工作,组织本地区监理人员和试验人员业务培训;负责交通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工程试验室(人员)的资质管理;

      (3)参加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会审,参与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管理;

      (4)参加对交通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投标单位的资质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

      (5)负责完工工程的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工作,并参加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6)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重大交通工程质量事故并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执行情况;

      (7)组织工程质量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动态;

      (8)参加本地区内的省(部)、国家级“三优”交通工程的核验;

      (9)组织交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质量监督人员的资格初审和业务培训;

      (10)受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控告、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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